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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對象
服務項目
公費養護
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年滿65歲身心障礙者、
低收入戶公費養護照顧及機構喘息服務。
自費養護
生活無法完全自理,需他人協助之老人
健康狀況不良之老人
行動不便之老人
需他人協助照料洗澡、穿衣、餵食、排便之老人
需簡易護理服務,如復健、口服藥物督導之老人
失智症及老人癡呆之老人
全日托護之老人。短期托護之老人
無法服務的對象:
精神病、傳染病、開放性結核病、有暴力傾向